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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補字第 8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885號 原   告 峻程機電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豐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巫吉工程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686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7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