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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補字第 9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992號 原   告 睿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其中一項未   補正或均未補正(補正事項、資料不齊全亦同),致起訴不   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   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   有明文。次按滿20歲為成年;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   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民法第12條、第1089條第   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   規定外,僅有限制行為能力,依民法第77條、第78條、第79   條之規定,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自無訴訟能力(最   高法院29年上字第280號裁判意旨參照)。依原告起訴狀及   提出之事證所載,被告乙○○係民國00年出生,現未滿20歲   之人,是原告應依上開法條規定,查報並以書狀補正被告法   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居所,並提出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最   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受損車輛修復之零   件與工資分別列計之單據、原告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營業損失之證明單據,上開書狀及事證(被告之戶籍謄本除   外)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份數。如原告未具狀補正被告當   事人資料,則原告起訴即未合法定程式,將逕予駁回其訴。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4,3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如   數補繳。 二、原告應補提委任甲○○為訴訟代理人之民事委任狀。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