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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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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訴字第6號 原   告 陳凱琳 訴訟代理人 陳玫琪律師 被   告 威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興東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案號110年度中建簡字第1號 ),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原為新臺幣(下同)391,000元, 嗣於民國110年2月3日以民事陳報㈠狀陳報誤算而更正為371,000 元後,原告復於110年2月9日言詞辯論時當庭以言詞並以民事準 備㈠狀,就原求部分變更先位聲明,另追加備位聲明為被告應給 付原告670,476元,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先備位聲明較高之 備位聲明價額670,476元核定之,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7,3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4,300元,本件原告應補繳不足之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