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中訴字第8號
原告 昇鴻構造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暨
反訴被告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05,928元(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345,000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1,360,92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8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