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中全字第3號
抗 告 人 蔣敏洲即太陽電工程行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廖興生即興又旺室內裝修事業有限公司間
假扣押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7月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規定,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此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如數補繳1,000 元,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