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中原簡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舜良
尤金鳳
林舜從
陳美秀
廖巾葦
豐域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何建程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萬6,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