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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1 年度中小字第 10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1070號
原      告  景慎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小燕 
訴訟代理人  朱景德 
被      告  紀佳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本院於111年6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對被告之戶籍地送達,故對被告之通知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27日,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