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中小字第1516號
原 告 陳明傑
被 告 雲湧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定有明文。此
乃民事訴訟法關於因契約涉訟
特別審判籍之規定,是項約定雖不以書面或明示為必要,即言詞或默示為之,亦
非法所不許,
惟仍必須當事人間有約定債務履行地之意思,始有該條之
適用。而管轄權之有無,雖為
受訴法院應職權調查之事項,惟當事人對此訴訟成立要件之
舉證責任仍不因而
免除。
二、本件原告依委託開發合約書向被告訴請給付6萬元,係基於契約關係而涉訟。而被告之登記地址位在「新北市汐止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
可按;再依原告所提「委託開發合約書」,其內容無任何約定契約履行地之記載,原告又未能就其與被告曾約定以原告
住所地為契約履行地之事實舉證證明,自
難認為原告與被告有約定以「臺中市」為契約履行地之意思。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