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1595號
原 告 台灣三研化學有限公司
被 告 靜空間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兩造於民國110年8月23日簽訂合約終止協議書,被告同意返還新台幣(下同)45,000元予原告,並於合約上載明被告將於110年9月10日匯款至原告帳戶,
詎屆期被告拒 絕返還等語,並提出合約終止協議書為證,
核屬相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雖具狀對
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
惟被告未說明
聲明異議之理由為何,所辯自不足採,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合約終止協議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所示金額及法定
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
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