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中小字第1859號
原 告 宇業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被 告 允陳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復按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582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9日以111年度中補字第61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項裁定業於111年3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
可參,其訴訟程式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假執行之聲請
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訴436條之24第2項
參照,類推
適用民訴436條之25,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記載抗告理由,抗告理由應表明一、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