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1 年度中小字第 192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1922號
原      告  鎮家寶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銘璘 
訴訟代理人  林淑貞 
被      告  張淯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000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