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中小字第2133號
原 告 豐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敏斐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時被告設籍在高雄市三民區,有被告
戶籍謄本在卷
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原告聲請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