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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1 年度中小字第 25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253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 
被      告  江忠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江忠佑」之記載,應更正為「江忠祐」。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