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290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饌食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8,167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