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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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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1 年度中小字第 33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3314號
原      告  龍彥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彣翔 
訴訟代理人  林𨩌龍 
被      告  春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春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