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3332號
原 告 黃嘉如
被 告 可朵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