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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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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1 年度中小字第 33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3381號
原      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郁昕 住○○市○○區○○路0段00號
被   告 振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0段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顏志成 住同上
          居台中市○○區○○路000號6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在小額訴訟程序,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3日以111年度中補字第1951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1年7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台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