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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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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1 年度中小字第 373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373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明舜 
訴訟代理人  楊淑君 
被      告  康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耀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65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