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373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被 告 康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65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