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中小字第3976號
聲 請 人 益照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倉和建設股份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孟武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
聲請人對本院111年10月6日
主 文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抗告意旨
略以:本件
相對人係主張
聲請人遲延點交之違約罰款責任,與履保事項較無相關,而
上開爭議,依
兩造土地
買賣契約書第10條第7項約定,兩造
合意以買賣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件裁定移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尚屬有誤等語。
二、經核兩造與泛太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雖簽立有
不動產買賣價金履約保證書,並三方約定因為履約保證關係涉訟時,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然本件相對人係主張聲請人遲延點交之違約罰款責任,與履保事項較無相關;且聲請人抗告意旨
所稱:兩造合意以買賣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一節,確實記載在兩造土地買賣契約書第10條第7項中,是本件兩造買賣之標的既位在彰化縣,如兩造土地買賣契約書第1條、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所示,則本件聲請人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應認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