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4352號
原 告 林上辰
被 告 可麗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基礎
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
被告已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26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林上辰與其母親即訴外人王嘉敏原起訴請求被告可麗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及其
法定代理人楊適槐給付其二人新臺幣(下同)6,600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22日起算之利息;
嗣於本院言詞辯論
期日,王嘉敏當庭撤回
本件起訴,原告林上辰(下稱原告)則撤回其對楊適槐之起訴,且變更聲明如下述聲明所示(見本院卷第128至129頁),並經被告同意(見本院卷第128頁),
核與前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王嘉敏前與被告簽立
買賣契約,向被告購買門牌號碼臺中市○區○村○路00號4樓之1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雙方並於108年6月3日簽立房屋客戶變更確認單(下稱系爭客變單),約定由被告在系爭房屋內裝設HDMI插座(下稱系爭插座),
嗣後王嘉敏將
上開房屋買賣契約讓與原告,被告並於110年10月22日將系爭房屋交與原告。然經原告使用後,發現系爭插座管線無法穿管而有瑕疵,被告自應將系爭插座費用6,600元返還原告。為此,依買賣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公司應給付原告6,6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以:原告之母王嘉敏於簽立系爭客變單時,僅告知被告需預留HDMI管線以供投影機配線使用,並未說明該管線之規格、廠牌,亦未說明係原告將自行DIY裝設,被告只能依照工程慣例,即弱電配管均採3/4"PVC管,並考量日後HDMI拉線之便利,再加大配管採用1"PVC管施作。又此類弱電預留管之配線,均需由專業廠商預留水線、引線、拉線及製作接頭,原告基於協助客戶立場,
乃安排水電廠商協助原告進行拉線,然因原告擬以含有接頭之HDMI線材成品進行穿線,且其所購買HDMI接頭尺寸過大,而無法進行穿線,經水電廠商建議原告更換尺寸較小接頭或使用組裝式接頭施作,原告則以線材昂貴為由拒絕更換,執意以
非專業方式施作,並非被告之系爭插座有無瑕疵等語
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㈠原告主張其母親王嘉敏與被告簽立買賣契約書,約定購買系爭房屋,並於108年6月3日簽立系爭客變單單,約定由被告在系爭房屋內裝設HDMI插座(下稱系爭插座),嗣後王嘉敏將上開房屋買賣契約讓與原告,被告並於110年10月22日將系爭房屋交與原告,
業據其提出系爭插座照片、客戶追加減帳總表、客變圖、客戶變更確認單等件(本院卷第23至29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
堪信為真實。
㈡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
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5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
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買賣
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354條、第356條、第359條、第37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定。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㈢本件原告雖主張系爭插座有無法穿HDMI線之瑕疵,然既為被告所否認,原告自就其主張系爭插座具有瑕疵之有利於己之事實,負
舉證責任。查原告固提出系爭插座照片等件為證,然上開照片並不能證明系爭插座未具有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且依原告於本院審理中陳稱:我們在客變時,只說要穿HDMI線要裝投影機,我們沒有講我們是買哪個牌子,也沒有說要委請哪家公司來裝,只說要穿HDMI線而已等語(見本院卷第129頁),足見原告並未指定插座、管徑之尺寸大小,且未提供其欲使用之HDMI線或投影機之廠牌、規格,則原告所購買之HDMI線無法穿入系爭插座,是否為系爭插座之瑕疵所致,已非無疑。再者,因原告未指定欲使用之HDMI線或投影機之廠牌、規格,被告已按一般管線尺寸再加大管線,為原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30頁),足見被告所交付之系爭插座已符合通常及契約預定之效用,並無瑕疵可言,自難因原告所自行購買之HDMI線因含有插頭而無法穿管,
遽認被告交付之系爭插座係有瑕疵。
是以,
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主張系爭插座具有無法穿入HDMI線之瑕疵,請求被告應返還價金
云云,要無可採。
㈣從而,原告本於
兩造間買賣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6,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㈤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經審酌後,認均不影響本判決結果,
爰不再逐一論駁。
㈥本件係依
小額訴訟程序所為原告敗訴之判決,爰確定訴訟費用額1,000元(第一審
裁判費),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