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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1 年度中小字第 462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4624號
原      告  尚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敏郎 

訴訟代理人  曾佩盈 
被      告  優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勝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025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