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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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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1 年度中小字第 492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4927號
原      告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謝怡貞
訴訟代理人  陳桓健 
被      告  上藤國際錦鯉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立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20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