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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1 年度中小字第 526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5261號
原      告  楊季蓉
訴訟代理人  楊富仲
訴訟代理人  黃晴 
被      告  遠瞻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致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000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800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承攬被告專案名稱為「少年報導者網路開發」之專案管理工作(下稱系爭工作),並簽訂專案報價單(下稱系爭報價單),由原告提供專案管理工作,被告提供程式開發工作,共同完成少年報導者網站開發,並於系爭報價單約定報酬為53000元,頭款於111年10月10日前支付新臺幣(下同)18000元,二期款於111年11月10前支付18000元,尾款於111年12月10日前支付17000元。被告給付頭款後,即未再支付第二期款及尾款。又因被告程式開發工作進度延宕,為能將大部分工作項目如期於111年10月14日交由上游廠商驗收,及於111年10月17日最終延期交付日將其餘工作交付。原告於111年10月13日向被告提出PHP內CSS修改外包(下稱PHP外包)案件,兩造口頭約定由原告尋找外包工程師協助工作進度,原告於111年10月17日向被告粗估外包工程師時薪為650元,工作時數為10小時,遭被告提出異議,原告再於111年10月18日向被告提出外包工程師確切之工作時數為9小時,共5850元,PHP外包案件於111年10月14日已完成,並將工作結果交付被告。另被告於111年10月14以LINE提出Word Press布景修改外包案件(下稱WP外包)由原告進場協助「程式開發」工作進度,時薪為550元,工作時數為7小時,共3850元,WP外包案件於111年10月17日已完成,並將工作結果交付被告。被告收受PHP外包及WP外包案件之工作成果後,拒絕給付報酬。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44700元,其中18000元自111年10月15日起;其中17000元自111年12月10日起;其中970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與原告間少年網路開發管理工作之性質為委任關係,承攬關係。兩造約定少年網路開發管理工作,在專案管理報價單明確登載「客戶協商需求確認,協助專案順利結案」。原告自111年10月5日簽約開始管理,至111年11月11日完全離開專案時,專案並未結案,被告未取得工作成果。被告於111年11月12日至111年12月9日是自行管理專案,至111年12月9日才正式由客戶之專案負責人報導者文化基金會主編同意結案付款。111年11月4日並非變更合約項目,而是終止合約請求。原告未善盡合作關係的義務,被告無法承認工作完成。PHP外包案件的部分,被告未同意外包工程師時薪650元,且原告提出之紀錄不符合實際上交付之程式碼的品質與數量。原告身為受任人,未盡其監督之責,被告需了解外包工程師效率低落的原因,才能給付。WP外包案件的部分,被告需了解工作情況,被告未要求原告於假日工作,且假日法定薪資加成僅是用僱傭關係,本件並非僱傭,被告未收到原告之報價及工作時數及範圍等語置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528 條、第490 條分別定有明文。申言之,委任與承攬於契約履行之過程中,皆以提供勞務給付作為手段,在性質上同屬勞務契約。然受任人提供勞務旨在本於一定之目的,為委任人處理事務,其契約之標的重在「事務之處理」;至於承攬人提供勞務在為定作人完成一定之工作,其契約之標的重在「一定工作之完成」(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560號判決要旨參照)。是委任與承攬最大之不同,在於承攬係以工作之完成為要件,亦即須有一定之結果,而委任則祗須處理事務,至完成與否則非所問,亦即不以一定結果為必要。原告所提出,並為被告所不爭執之系爭報價單品項記載:「專案管理:‧網站頁面共11頁:首頁、所有文章頁、專題清單頁、專題文章清單頁、分類文章清單頁、標籤文章清單頁、作者文章清單頁、文章頁、搜尋頁、關於我們頁、信箱投稿頁。設計稿對接、排定開發時程、開發規格制定。‧前後台測試、協助測試驗收、issue修改驗收。‧客戶協商需求確認,協助專案順利結案。」(見本院卷第25頁),系爭報價單係原告為被告完成一定之工作,依上開說明,兩造間應為承攬關係。
四、承攬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民法第50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定作人於支付報酬前,固得檢查工作物是否合於契約之約定,以決定應否支付報酬,倘定作人於受領工作物後,經過相當時間未表示異議者,承攬人既經交付工作物,定作人即有支付報酬之義務(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440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原告所提出之被告法定代理人甲○○簡訊記載:「專案PM我(指甲○○)會接手來做,請開始準備交接,你(指原告)不需要做到驗收結案,尾款不變。」(見本院卷第31頁)、「季蓉的帳號可以移除囉,已完成交接」(見本院卷第45頁) ,認被告已受領原告承攬之工作物,並同意原告不需要做到驗收結案仍會支付尾款,依上開說明,被告即有支付系爭報價單第二期款18000元、尾款17000元之義務。
五、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請求履行債務之訴,
    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  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有最高法院43年台上
    字第377號判例意旨可參。原告主張兩造口頭約定由原告尋找外包工程師協助工作進度之事實,固據其提出簡訊、領據(見本院卷第55頁至第171頁)等件為證,簡訊中記載:「謝謝你(原告)臨時幫我(指甲○○)找人,有關外包預算這件事,通常我會先抓總價,再去看可以做到哪些事。由於我跟他們(指外包工程師)的信任關係只來自你,如果報價又是事後算,這會讓我滿不安心的。由於這專案不是預算充足可以揮霍的,現在的部分,就先別不用請人幫忙囉」(見本院卷第133頁),堪認被告並不同意原告尋找外包工程師協助工作進度。而被告收受原告所交付PHP外包及WP外包案件之工作後,隨即表示:「我已經將工作內容與時間對照看完囉,有許多疑問。我認為需要進一步釐清,整理了我的想法在下面:⒈工作內容與工時與我認知相差非常大…⒉此任務發包並未妥善sopervise…」(見本院卷第139頁),是被告檢查原告所交付HP外包及WP外包案件之工作,亦未同意受領該等工作物。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PHP外包案件費用5850元,WP外包案件報酬3850元,合計9700元,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定有明文。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息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系爭報價單備註記載:「款項分三期,頭款18,000元在2022/10/10前支付,二期款18,000在2022/11/10前支付,尾款17,000在2022/12/10前支付。」(見本院卷第25頁)。被告有支付原告系爭報價單第二期款18000元、尾款17000元之義務,已如前述,惟該等定有給付之期限,依上開說明,原告請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七、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報價單第二期款18000元、尾款17000元,合計35000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八、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九、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或 調查證據,經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或調查,末此敘明。
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附表:
┌────┬────────┬──┐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息│
│(新臺幣)│     (民國)     │    │
├────┼────────┼──┤
│ 18000元│111年11月11日起 │  5%│
│        │至清償日止      │    │
├────┼────────┼──┤
│ 17000元│111年12月11日起 │  5%│
│        │至清償日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