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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1 年度中小字第 65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維修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651號
原      告  全民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龍
被      告  楊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維修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3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284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