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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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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1 年度中小字第 7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70號
原      告  豐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仕明 
被      告  吳佳龍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