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70號
原 告 豐旗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吳佳龍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