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中建小字第12號
原 告 啊亮工程行即梁斯騏
被 告 駿曜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給付工程款而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0日以111年度中補字第1498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份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
可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