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中建小字第20號
原 告 觀宇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巨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王邦安律師
賴英姿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
主文欄第一項及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關於「112年8月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8月6日」。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