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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1 年度中建小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建小字第20號
原      告  觀宇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欽 


訴訟代理人  吳昀陞律師
被      告  巨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雯潓 

訴訟代理人  王邦安律師
            賴英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及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關於「112年8月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8月6日」。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