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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1 年度中建簡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建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景裕 

上 訴
即 被   告  辰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宇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 8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10月20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此項裁定業於111 年10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稽上開裁定既已合法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梓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