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中建簡字第18號
原 告 弘僑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合晟營建工程有限公司
梁鈺府律師
陳俊愷律師
複 代理人 洪敏修
訴訟代理人 楊淑琍律師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建字第21號確認
承攬及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主張其與被告合晟營建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合晟公司)於民國110年3月9日,就「臺中區監理所第一辦公大樓東向外牆防水整修工程」簽訂工程合約書(下稱
系爭契約),而原告業已完工,
惟合晟公司拒不依約給付
報酬新臺幣(下同)462,226元,
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給付462,226元。而合晟公司前以其與原告間未成立系爭契約為由,向原告提起確認承攬及買賣關係不存在訴訟,經本院以111年度建字第21號案件審理中,此據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原告本件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是否有理由,繫諸本院111年度建字第21號案件訴訟結果始能確定,屬於本件
訴訟標的之先決問題,揆以
上開條文,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