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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1 年度中建簡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建簡字第18號
原      告  弘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吉 
被      告  合晟營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青良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梁鈺府律師
            陳俊愷律師
複  代理人  洪敏修 

追加被告    胡清煬即胡德志



訴訟代理人  楊淑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本院111年度建字第21號確認承攬、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判決結果為斷,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本院111年度建字第21號確認承攬、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業於112年6月26日判決而終結,本件裁定停止之原因已消滅,爰依聲請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