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中建簡字第18號
原 告 弘僑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合晟營建工程有限公司
梁鈺府律師
陳俊愷律師
複 代理人 洪敏修
訴訟代理人 楊淑琍律師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
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應以本院111年度建字第21號確認
承攬、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判決結果為斷,依民事訴訟法第
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本院111年度建字第21號確認承攬、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業於112年6月26日判決而終結,本件裁定停止之原因已消滅,
爰依
聲請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