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中建簡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進賜建材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台灣引興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7,110元,逾期不
補正,即
駁回其
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
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
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提起
上訴,應以
上訴狀表明
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
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狀未具
上訴理由者,不
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442 條第2 、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上訴人於民國112年11月6日具狀提起
上訴(本院收狀日期為112年11月6日),請求原判決廢棄,被
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436,800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惟上訴人尚未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110元,
爰定期命
上訴人
補正如
主文所示,如逾期不
補正者,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