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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1 年度中建簡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建簡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進賜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榮吉 


被  上訴
即  被  告  台灣引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11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442 條第2 、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12年11月6日具狀提起上訴(本院收狀日期為112年11月6日),請求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436,8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尚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110元,定期命上訴補正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