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中建簡字第60號
原 告 比撒列巧匠工坊有限公司
被 告 惠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2年度建字第6號
不當得利等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給付工程款事件,主張原告
承攬被告所承租之臺中市○○區○○路000號建物之室內裝修設計及工程,被告未給付原告第4期款新臺幣40萬元,故應給付原告。然原告於訴訟中表示:被告就同一工程事件,另對原告提起民事訴訟,現由本院
民事庭以112年度建字第6號民事事件審理中。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本院民事庭112年度建字第6號民事事件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經斟酌
兩造意見後,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