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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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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1 年度中建簡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建簡字第60號
原      告  比撒列巧匠工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宸瑋 
訴訟代理人  羅庭章律師
被      告  惠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蓓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2年度建字第6號不當得利等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給付工程款事件,主張原告承攬被告所承租之臺中市○○區○○路000號建物之室內裝修設計及工程,被告未給付原告第4期款新臺幣40萬元,故應給付原告。然原告於訴訟中表示:被告就同一工程事件,另對原告提起民事訴訟,現由本院民事庭以112年度建字第6號民事事件審理中。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本院民事庭112年度建字第6號民事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經斟酌兩造意見後,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