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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1 年度中建簡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建簡字第60號
原      告  比撒列巧匠工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宸瑋  
訴訟代理人  羅庭章律師
被      告  惠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蓓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應以被告另對原告提起本院112年度建字第6號不當得利民事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因此裁定於本院112年度建字第6號民事不當得利訴訟之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並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80號民事判決書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