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中消小字第17號
原 告 李柏霆
被 告 瀚騰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5 月23日以111 年度中補字第1174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並
諭知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11 年5 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件在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