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消簡字第8號
原 告 黃舜宏
被 告 中港佳音樂器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消費糾紛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確實履行PChome商店街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之
買賣契約,將功學社樂器股份有限公司所生產之JUPITER JBS1100SG
上低音薩克斯風以新臺幣15000元售予原告。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2月4日在PChome商店街的中港佳音樂器(亞洲樂器)賣場中購買一支標價新臺幣(下同)15000元之功學社樂器股份有限公司所生產之JUPITER JBS1100SG
上低音薩克斯風(下稱
系爭薩克斯風),原告已匯款至PChome商店街指定帳戶,系統確認已完成訂單並開立統一發票,
惟被告
迄未將系爭薩克斯風交付原告,
爰請求判決如
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
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
依職權四、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網頁照片、消費爭議
申訴資料
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即視同
自認。自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均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六、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