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中簡字第1436號
上 訴 人 久大金屬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原審原告)與被
上訴人王泰宏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萬元,應徵
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