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中簡字第1626號
原 告 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伊勝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賴羽軍
主 文
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9日提出之民事
訴之聲明變更狀,其上記載「
繕本逕送
對造」,
惟並未提出送達回證,因
被告賴羽軍於辯論
期日並未到庭,是否已合法送達尚不明確,又原告以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追加被告賴羽軍,惟訴之聲明並未修正,亦
非合法,請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上開資料及提出
準備書狀到院,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