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1 年度中簡字第 16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626號
原      告  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原島榮一
訴訟代理人  劉惠群 
被      告  伊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均豪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
被      告  賴羽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9日提出之民事訴之聲明變更狀,其上記載「繕本逕送對造」,惟並未提出送達回證,因被告賴羽軍於辯論期日並未到庭,是否已合法送達尚不明確,又原告以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追加被告賴羽軍,惟訴之聲明並未修正,亦非合法,請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資料及提出準備書狀到院,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