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1 年度中簡字第 16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626號
原      告  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原島榮一
訴訟代理人  劉惠群 
被      告  伊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均豪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
複 代理 人  蕭世駿律師
被      告  賴羽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151,131元」,及事實及理由欄第四、五項關於「151,131元」、「151131」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51,639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