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中簡字第1711號
原 告 杜米嵐田有限公司
被 告 妮蓓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
被告主事務所在新北市林口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