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中簡字第1733號
原 告 陳建宏
被 告 助航企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品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2年9月20日上午9時20分。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
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112年9月8日下午4時宣判,有變更
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
爰變更宣判期日如
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