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1 年度中簡字第 17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762號
原      告  兆迪聯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庭 
訴訟代理人  林更祐律師
            邱宇彤律師
被      告  鼎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
    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
    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固提出軟體委託開發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並以該合約書第12條第6款約定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被告表示對於系爭合約內容有修改,尚未完成系爭合約之簽訂等語,有本院向被告確認之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佐。準此,本件仍應依民事訟法第2條第2項、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由被告事務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