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中簡字第2081號
上 訴 人 士元加油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黃慕藎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0,5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6,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