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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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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1 年度中簡字第 22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211號
原      告  東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居正 


訴訟代理人  薛逢逸律師
被      告  胡達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請求被告應繳回而未繳回之款項中包含民國108年12月之管理費差額新臺幣10,000元,並未提出108年12月之薪資明細表,另原證2所列扣除一「大任品謙社區51,000元」所載日期為108年12月至109年2月,其中109年1、2月被告已派駐佳鋐樂灣社區,此筆費用有無誤載?請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本院,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