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中簡字第2243號
原 告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好運科技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6 月14日以111 年度中補字第1568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00 元,並
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1 年6 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件附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