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中簡字第2344號
原 告 龍點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威廷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 000號
被 告 簡銘範
主 文
本件應由陳威廷為原告
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並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漢遵,
惟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日變更為陳威廷,此有公司基本資料附卷
可稽。故本件自應由陳威廷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惟陳威廷未聲明承受訴訟,
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