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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1 年度中簡字第 24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475號
原      告  大立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豪 
被      告  蔡宗坤 
            陳玉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2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