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中簡字第260號
原 告 高得貿易有限公司
被 告 宏揚石材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蘇宏洋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宏揚石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而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68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日以110年度中補字第3096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7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乙份(見本院卷第43頁)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在卷
可證(見本院卷第47-51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