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中簡字第26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胡德政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
準用之。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時,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附卷
可參,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