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中簡字第2782號
被 告 雲呈營造有限公司
原 告 飛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澐中
黃彥欽
張彩詢
上列被告即
反訴原告(下稱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飛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係於民國111 年10月24日具狀提起反訴而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反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0,132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反訴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