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中簡字第2782號
原 告
黃彥欽
張彩詢
複 代理人 洪幼倩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廖佳如
袁裕倫律師
複 代理人 徐嘉駿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2年8月22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34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契約之定性尚有調查之必要,而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